2007年7月2日21时许,陈庆华、武金峰伙同宋晓军预谋抢劫后,三人驾驶摩托车行至华县七五十字西边时,适逢王某路过,武金峰及宋晓军上前实施抢劫,抢走王某价值880元的手机一部及现金190元,后乘坐陈庆华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作案后将抢劫的手机以200元卖给被告人张某,赃款挥霍。
故意伤害罪:
2007年5月22日21时许,陈庆华、武小刚、井振华在雁塔区东三爻堡亚马逊网吧遇见同乡朱某及其两名同学,因陈庆华与朱某曾有过节,故三人商定欲教训朱某。之后,朱某三人离开网吧,三被告人尾随出来后对朱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陈庆华持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朱某腹部猛刺一刀。经鉴定:朱某的损伤属重伤。
2007年6月1日凌晨1时许,陈庆华、武小刚在雁塔区东八里村甲克虫网吧上网,期间武小刚因座位问题和杨某等二人发生争执,之后陈、武二人对杨某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陈庆华、武小刚持刀将杨某捅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杨某的损伤属轻伤。
抢夺罪:
2007年6月24日晚,陈庆华、武金峰、孙震伙同井欢、井义(另案处理)预谋抢劫后,当晚23时许,在华县军民南路,胡某路经此处,陈庆华指使孙震上前,趁胡某不备抢走其肩上的挎包,后一同逃离现场。挎包内装有价值896元的LG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及现金70余元。作案后,手机变卖,赃款共同挥霍。
盗窃罪:
2006年10月8日3时许,武金峰、张涛伙同吴阳军(已判刑)、柴军(另案处理)预谋后,在陕西省华县塑料厂车间内盗窃成品农膜四卷、半成品塑料颗粒三袋及水包线一袋,共计价值2711.5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共同挥霍。
一审判决
三名主犯被判无期
此案庭审时,陈庆华、武金峰等6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作辩解,表示认罪服法。孙震辩解其未参与2007年6月23日及2007年7月1日抢劫犯罪。同时,在该案的综合证据中,户籍资料证实了各被告人的出生日期。
西安市中院审理后,昨日一审判决: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抢夺罪判处陈庆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1000元;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判处武金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4000元;以抢劫罪、抢夺罪判处孙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1000元。另外,武小刚、井振华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5年6个月,并被处3万元至3.3万元罚金。
同时,陈庆华、武金峰、孙震及其家长共赔偿戴俊的妻子和女儿23万余元,另外三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依法获赔1万余元至23万余元。未追回赃款继续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7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也均表示“不上诉”。
法官释疑·缘何未判死刑
两主犯系未成年人
“千万富翁戴俊见义勇为被害,三名凶手抢劫致他人死亡,这个案子的案犯怎么没有一个被判处死刑的?”7月21日,英雄戴俊见义勇为被杀案一审宣判后,得知三名主犯均被判处无期徒刑以后,一些市民也提出了这样的疑问。昨日,本报记者就此专门采访了该案的主办法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杜锐。杜锐法官明确说:“本案中对戴俊直接实施伤害的两名被告人是陈庆华和武金峰,作案时年龄均不足18周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判处死刑。”
主办法官杜锐详细解释说,在戴俊被害的案件中,共涉及三名被告人,分别是陈庆华、武金峰和孙震,在法院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中,案发时,陈庆华、武金峰持刀分别朝戴俊的身体捅刺,后三名被告人逃离现场,被害人戴俊当场死亡。作案过程中,对戴俊实施直接伤害的行为的是陈庆华、武金峰两人,孙震没有对戴俊实施伤害。
戴俊见义勇为被刺死的案件,虽然社会影响很大,且陈庆华和武金峰对被害人戴俊及汤某的死亡都直接实施持刀行凶,依法应从重判处极刑,但该二人作案时年龄均不足18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人道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中对陈庆华和武金峰不能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