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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7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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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9 9:32:53)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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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地方法规--《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对《安全生产法》的一些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突出了地方立法特色。写入了安全生产许可、安全经济措施、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内容,同时,借鉴其他省、市的一些先进经验,增设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劳动防护用品等情况实施监督的内容。强调以预防为主,突出了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行政责任追究更加具体明确。
《条例》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高危行业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条例》规定,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各项权利,强调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条例》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的施行,标志着甘肃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得以建立,对提高甘肃省安全生产总体水平,监督管理的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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