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市环保局副局长李东就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答记者问
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是新世纪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攻坚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为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全面掌握我国的环境状况,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记者日前就此专访了天水市环保局副局长李东。
记者:目前环保工作进入了历史性转变的新阶段,请您谈一谈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李东:我们迫切地感到环保基础工作薄弱,比较突出地表现在环境统计和监测上,各类统计监测资料基础不牢,时效性不强,质量不高,难以及时统计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削减的总量,无法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需要的各种数据支撑。这种状况如不尽快改变,除了直接制约环保工作的发展,还将导致政府和广大民众对环保资料失去信任,环保部门的权威性、公信力也会下降。
通过这次普查,我们可以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国家与地方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
记者: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有哪些?
李东:国务院《通知》已经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于普查对象。普查内容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的全部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基本情况、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规模化的养殖场和农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包括污染来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以城镇生活污染源排放的污水、垃圾和医疗废物等为主的污染物,包括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及其运行情况等指标;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基本情况、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不计算农药,实际调查的污染物种类涉及废水、废气、固废等方面共计32项,于2009年发布普查结果。
记者:普查数据准确性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请问如何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李东:市政府和各县区政府签订了污染源普查责任书,对各县区机构、人员、经费、宣传、档案管理及其各普查阶段提出具体的考核标准,考核结果将在全市公布。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普查数据不与“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及收费的依据,力求普查数据客观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