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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费重修费 退!
加入日期:2005-9-22 9:43:3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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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杜凯 为您报道 昨日,记者从甘肃省物价局获悉,从即日起,甘肃省物价局将会同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和新闻出版局联合开展对我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的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主要包括2004年秋季开学以来的收费行为。
补考费、重修费都属于乱收费
    记者了解到,此次检查包括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规定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的。如“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专升本费”、“假期住宿费”、“补考费”、“重修费”、“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本科生录取费”、“学位申请费”、“答辩费”、“论文印制费”、“旁听费”、“注册费”、“点招费”、“建校费”、押金、保证金、各类证卡工本费等,以及向违反协议,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收取违约金或以各种理由、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的。
乱收费必须退还
    记者了解到,此次专项检查主要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整改三个阶段。省物价局要求各相关学校在自查阶段发现违背国家和省上相关政策收费的金额,能清退的必须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应该由价格等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媒体曝光乱收费
    据悉,对于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的乱收费行为,特别是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不仅在经济上依法严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震慑乱收费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查处。价格主管部门将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及时查处群众的投诉举报。市民若遇到乱收费情况,可拨打本报8119000热线和价格举报电话12358申诉举报。

重点查处15种费用的收取情况

    1.各级各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2.有关部门未按批复的预算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的。
    3.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不按“一费制”规定收费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4.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转学费的;违反国家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违反国家规定举办收费辅导班、补习班或以举办提高班、实验班、快慢班和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5.通过民办公助私办公助等形式举办“校中校”或“校中班”,并收取高额费用的。
    6.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政策,以及在“三限”政策以外另行招收民办生、计划外学生、自费生等,并高额收取费用的。
    7.厂矿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小学违反规定在“教育成本费”或“教育成本补偿费”之外收取“择校费”等其他费用的。
    8.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服务性费用的;将教辅材料列入“一费制”收费项目,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强制学生统一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从中牟利的;通过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
    9.高等学校定向生、特长生、预科生、专升本学生未与同等学历层次的学生执行同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
    10.各级各类学校不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收费政策调整后不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的。
    11.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以及违反规定向学校收费或摊派费用、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
    13.在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同时,了解各地制定和实施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学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情况。
    14、未按规定将教育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教育收费资金的。
    1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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